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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3-04-1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1件,即:王宾等20名代表和何绍江等12名代表同时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号和第3号议案),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5号议案),李纯刚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成都漆艺”保护》的议案(第22号议案),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地震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的议案(第7号议案),翟峰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0号议案),邢泸生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6号议案),王希龙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议案(第17号议案),张瑞雪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9号议案),李学渊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学校安全条例》的议案(第19号议案),李镇西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校园安全法规》的议案(第21号议案)。
  根据议案办理的有关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以上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建议第29号议案由教科文卫委员会研究、办理,其余10件议案转省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同意了我委提出的办理方案。在议案办理中,我们把议案办理与委员会工作结合起来,积极与议案领衔提案人沟通,加强与议案涉及单位的联系,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2012年11月23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号、第3号)
  议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于2009年6月1日生效,我省作为食品生产和消费大省,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法制保障水平。2012年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复函提出,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目前,省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修订)等食品安全配套法规。省政府表示,将积极采纳代表建议,整合资源和现有法规制度,加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代表所提议案反映了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共同心声。省政府积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完善和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积极着手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本届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四年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主动工作,形成了《关于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调研报告》,为制定实施办法打下了基础。我们将督促政府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法规的起草,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5号)和《关于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成都漆艺”保护》的议案(第22号)
  议案提出,四川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不少地方还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流失严重,“成都漆艺”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危机,建议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保护责任。2012年6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复函提出,从2001年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即会同省文化厅、省法制办等部门着手开展了《四川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2002年至2005年多次深入成都市、阿坝州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立法调研,先后经过四次修改,并送14个省级有关部门和21个市(州)政府征求意见后,初步形成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文化厅等有关部门赴江苏、浙江等兄弟省(市)进行立法调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08年,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列为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省政府再次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工作,省文化厅向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制委报送了关于加快推进《条例》立法进程的专题报告。省政府表示,将在立法过程中积极吸收、采纳代表建议,尽快推动《条例》出台。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法规起草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经过长达10多年的调研和论证,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将督促省政府相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四川省地震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的议案(第7号)
  议案提出,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地震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应当制定《四川省地震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我省地震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推动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2012年6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复函提出,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获得了极大的改善,代表建议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灾后恢复重建设施、设备和资源作用,具有现实意义。文化厅将积极协调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地震灾区文化设施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办法,使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需要。
  结合代表议案的办理,在审议《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地震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强调要加强对捐建援建的公共文化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决定在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要求,2012年7、8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和常委会办公厅组成调研组,用40多天时间,分别赴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等6个有极重灾区的市州及其65个重点现场,调研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捐建援建公共文化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通过重点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不宜单独制定地震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地方性法规。
  四、关于制定《四川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0号)和关于制定《四川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6号)
  议案提出,制定《四川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和《四川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条例》,对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推动与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相适应的文化强省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2012年6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复函提出,进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及文物保护工作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相对于经济领域的立法而言,文化领域的立法相对偏慢、涵盖偏窄、数量偏少。实施文化强省战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迫切需要推动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省政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力争尽早把制定《四川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四川省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条例》纳入议事日程,为我省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结合议案的办理,2012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承担了常委会的重点调研课题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情况调研,同时将《四川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和《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列入委员会的重点调研项目。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分赴全省各市州和位于天府新区的规划建设中的“省级文化中心”开展广泛调研,对各地贯彻中央和省委文化强省和文化强国决定,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公益性文化建设、打造文化产业、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等情况,有比较真切的感受。为确保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教科文委员会建议省政府组织力量,尽快启动两个条例的制定工作。
  五、关于制定《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议案(第17号)
  议案提出,四川是人口大省和西部工业大省,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给劳动者带来的危害日益突出。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以来,我省积极贯彻,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因此,制定《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贯彻落实职业病法,为我省职业病防治提供健全的法制保障,是维护四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命健康的迫切需要。2012年7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复函提出,作为劳动力输出大省和西部工业大省,我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一直将其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在抓,近年来出台了多项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制定《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非常必要。政府有关部门将积极争取把该条例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加快推动条例的制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四川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放在突出地位,建议省政府将该条例的制定列入立法调研计划,落实起草责任单位,组织人员尽快启动。
  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9号)
  议案提出,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以来,我省职业病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没有明显好转。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5月1日施行的机会,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遏制职业病危害范围的扩大趋势。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该议案的办理工作,详细调查了解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情况。2002年颁布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授予卫生部门。2003年,中编办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管、职业病危害申报等职能进行了调整。2010年,中编办发文,明确将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等职能划归安监部门。据此,我省也对职业病防治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鉴于职业病防治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省政府责成卫生、安监等部门结合《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实施,明确职业病的防治目标,强化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实行时间不长,待贯彻执行一段时间后,先开展执法调研,再建议常委会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七、关于制定《四川省学校安全条例》的议案(第19号)和关于制定《四川省校园安全法规》的议案(第21号)
  议案提出,近年以来,我省与全国其他省市一样,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呈上升态势。校园安全事故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且此类事故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了维护学校安全,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建议制定校园安全地方性法规。2012年6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复函提出,国家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及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用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方式对学校安全管理及学生意外伤害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初步做到了有制度、规章可依。我省现行的《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规定比较全面。但是,由于国家层面的学校安全立法工作虽然于2005年就已启动,至今未能出台;校园安全事故责任容易引起各方面关注,学校和当地政府面临压力很大,有时很难做到“依法依理依情”;缺乏“第三方”处理机构等原因,制定《四川省学校安全条例》时机还不成熟。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学校和政府都十分重视的敏感问题,开展学校安全立法十分必要。鉴于国家已经启动学校安全立法工作,待上位法出台后再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是适宜的。同时,在今后依据上位法制定《四川省学校安全条例》时,应当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