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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3-04-1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件,全部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
  内司委按照议案办理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审议代表议案,于2012年2月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主任会议提出关于议案办理建议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第4号、24号议案转省政府研究,第14号、20号议案由内司委办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代表议案十分重视,认真研究后提出了办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12年8月10日、13日以川办理〔2012〕22号、23号函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了回复。内司委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与内务司法方面的立法、监督、重点建议督办等工作相结合,主动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和采纳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促进代表议案关注问题的解决和落实,努力提高办理质量。10月,内司委对代表议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了审议结果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杨大陆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号)
  代表议案提出,近年来,我省各大中城市天网工程的建设使用为构建“平安四川”、和谐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因电子眼使用不当引发的民间纠纷和非法披露他人隐私事件也时有发生。目前我省没有监管电子眼的法规性文件,如何合法、高效利用天网资源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排堵保畅和服务群众,又切实保护好公民隐私权,保障公共视频信息数据不被非法利用,尽快制定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内司委审议认为,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代表议案提出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我省是有法可循的。同时,代表议案指出的问题也客观存在,不容忽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必要在相关信息系统合法使用方面作进一步完善。故将该议案转省政府研究,建议做好法规修订的调研准备工作。
  省政府认真研究后于8月回复了办理意见,对信息系统的合法使用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具体审批权限方面立法的建议:“公安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查看、调取、复制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资料的,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查看、调取、复制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资料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内司委建议,省政府宜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修订尽快纳入其工作议程。
  二、翟峰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4号)
  代表议案提出,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已经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有必要及时衔接上位法,作出相应修改。
  内司委审议认为,道路交通安全对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已经七年,我省的社会经济、城镇结构、城乡道路交通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道路交通安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间,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7年、2011年先后两次进行了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也作出了一些新的相关规定。为了适应我省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及时修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从2012年年初开始,内司委即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成都等地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根据调研的情况,5月,内司委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3次主任会议同意将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纳入2012年立法计划,随即组成立法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和立法起草工作。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全面搜集和研究兄弟省市已经制定的相关法规,与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结合四川实际,形成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0月中旬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两次专门的立法座谈会,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大代表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雄亲自到会听取意见,并对法规修订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目前,内司委正认真研究和吸纳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开展调研,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修订草案稿继续修改完善,于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0号)
  代表议案提出,我省各地在校车管理上问题严重,必须依法治理。国务院已及时出台《校车安全条例》,我省应制定结合本省实际的具体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国外先进的校车依法管理制度可为我省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较便捷的借鉴途径。
  内司委审议认为,校车安全问题是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有关议案和建议。2012年4月5日,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校车的通行安全保障、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都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同时,考虑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鉴于我国目前校车安全已有了具体可行的制度规范,内司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大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同时,省政府应及时总结和调查研究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我省实际,适时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
  四、郝士权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产业发展办法》的议案(第24号)
  代表议案提出,面对日益加快的老龄化社会进程,我省养老产业长期以来存在政策扶持不到位、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等情况。公立养老机构远不能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产业是我省切实解决养老难题的最有效措施。建议尽快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对社会养老产业发展予以根本上的保障。
  内司委审议认为,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权益,大力促进我省养老产业发展,是党和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也是我省坚持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这一问题,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执法检查报告中,以及在全国人大内司委组织召开的老年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均就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公立养老机构建设和社会养老产业发展提出了立法建议。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进行老年法修订工作,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宜待老年法修订案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再适时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认真吸纳代表建议。故建议将此议案转省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同时,内司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上刘旭晴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进行重点督办。内司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听取代表意见,与承办建议的省民政厅紧密协调配合,切实增强督办力度,推进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扎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雄率领督办工作组并邀请刘旭晴代表,赴民政厅调研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深入成都市晚霞养老服务中心和成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实地考察成都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促进办理机关切实落实办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对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省政府对议案认真研究后于8月回复了办理意见。目前,《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四川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各地执行。民政厅代省政府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地执行。上述两个“十二五”规划和加快养老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将为我省养老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省政府也对其贯彻落实作出了具体的安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