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2年8月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城环资委在《决定》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2012年9月17日,省人大城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清理,并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做了修改,十分必要。 省人大城环资委审议认为,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