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于2009年8月12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没收。”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生效施行后,按照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公告送达的期限规定是六十日。《条例》第六十五条应当予以修改,以同上位法相适应。 此外,对于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为加大对我市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新增加一款,作为《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即将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以上说明,请连同《修改决定》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