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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3-04-27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11月28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11月29日下午,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主任会议根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并授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按照主任会议的决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修订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四)组织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道路交通隐患和突出问题;”将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每年六月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12月2日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反映的机制和渠道。”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明知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盗抢等有违法嫌疑的车辆,应当拒绝修理,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物品与工程渣土运输车和教练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自己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监管。”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上的限速标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便于准确与快速识别。”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后增加一句:“在安全隐患排除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一句:“施工作业车辆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九、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实行市场化。”
  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变更车道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规定中删去“50米”几个字。
  十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现场处理的,应当指认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二款中“预算”修改为“财政”。
  十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第六十五条第(十四)项第一句修改为:“违法临时停车拒绝改正”。
  十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去第六十八条第(十一)项。
  十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去第七十一条。
  十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第七十六条中删去第(一)项和第(二)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处罚:
  “(一)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的,或因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的;
  “(二)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重病人或险急情况的;
  “(三)车辆被盗抢期间的;
  “(四)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假冒发生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十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去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
  十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另行规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进行了修改。法制委员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文字表述作了订正。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修改意见,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另外,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本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