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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3-04-27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谢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实施七年来,我省的社会经济、城镇结构、城乡道路交通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道路交通安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还不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交通事故仍居高不下,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道路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直接影响了交通安全;城市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此外,政府管理水平与道路交通发展和社会期求仍有较大差距。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7年、2011年先后两次进行修订,刑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近年来,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也纷纷通过议案、建议等多种方式,要求修改实施办法。为了适应我省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修订我省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纳入2012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迅即组织力量,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努力抓紧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一是认真研究上位法和总结各省市区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将一些被实践证明可行、有效的规定吸收到修订草案中。二是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内司委在成都、凉山等市州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汇集整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起草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将修订草案稿印发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四川人大网等省内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先后召开10余次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直接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成都、内江、攀枝花等8个市州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检测机构、保险机构、学校、医院、社区、村委会和老年人、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就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沟通和讨论。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论证修改。为提高修订质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修订工作,会同内司委,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梳理,认真分析,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现修订草案。2012年11月26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修订的原则与思路
  修订草案坚持以上位法为立法依据,突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根本目的,以强化管理者职责为手段,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根本目标,使修订草案更加适应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具体思路:一是坚持为民立法,管好交通,便民利民,造福人民,力争把实施办法修订成为人民群众拥护的良法;二是坚持严格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三是加强对管理者的制约与监督;四是坚持细化落实和补充完善上位法,创新增设新办法以解决地方特殊问题;五是内容上不照搬照抄上位法,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
  四、基本框架与主要修改内容
  修订草案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84条。与原“实施办法”共六章49条相比,章节上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其他未变;条款上保留或基本保留原有条款26条,修改11条,删除12条,新增47条;内容上重点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管理者的职责,强化对管理者的监督
  一是增设了管理者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多项规则。如道路建设“三同步”要求、通行隐患的排除、交通信号的规范、交通监控实施的规范设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以及依法承担失职造成的损失等。
  二是增设了制约执法者权限多项条款。如申办车辆安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机动车号牌号码确定、拖车告知义务、处罚幅度明确化具体化、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等。
  三是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如处罚公示与公开规则、定期公布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基本情况、禁止各种变相处罚以及对道路安全隐患提出批评与建议、对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的处理程序等。
  (二)遏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
  一是补充完善了上位法对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方面的条款。如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培训、机动车适行义务、报废车管理、卫星定位监管、车辆公司化管理、货车防护装置、封闭化运输、临时停车规则等。
  二是新增了针对车辆与驾驶人的一些管控规则。如车辆修理查验与报告规则、酒驾认定、双燃料机动车管理和非机动车登记、生产、销售与使用规则以及追逐驾驶法律责任等。
  三是新增了遏制超载超限引起交通事故方面的管控条款。如禁止货物托运方或车辆管理单位要求驾驶人超载超限、客运车辆“五不出站”、鼓励对超载超限进行检举等。
  四是新增了与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组织机构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条款。如修理组织对机动车修理项目未达标、对违法嫌疑车辆进行修理,驾驶培训机构未提供真实培训记录,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不履行义务造成受伤人员死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等。
  (三)体现人性化管理,力求减少处罚和减轻群众负担
  一是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如关于行人优先与车辆避让的六项规定、劝阻酒驾、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抢救费协商与及时垫付机制、无名事故处理规则的设立等。
  二是禁止不合理附加条件。如根据上位法精神,新增了禁止机动车安检、交纳交强险和办理有关证照附加收取不相关费用的规定。
  三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如对轻微违法行为指出后给予警告与放行,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规定等。
  四是不加重责任人处罚负担。除因与上位法有冲突而作调整外,修订草案基本保留了实施办法中的责任条款和处罚幅度,对违法临时停车等少许违法为的处罚还降低了幅度,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新设了免予处罚条款,仅对极少数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事项提高了处罚幅度。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安全管理已有详尽规定,故修订草案不再重复规定;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涉及的问题比较特殊,宜另行单独制定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未作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