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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时间:2013-04-27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四审稿)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1月28日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四审稿已经比较成熟,赞成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表决。同时对条例草案四审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9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四审稿进行了审议、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四审稿第二条的文字表述做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由市、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四审稿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在教育、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再进行处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未经允许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流动经营且拒不接受执法部门教育劝阻的行为”。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执法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应当发挥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建议在条例草案四审稿第十八条中增加“预防”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预防并及时制止和查处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为和《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衔接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四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制委员会已经根据以上意见对条例草案四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条例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修改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