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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3-04-27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现状提出了意见,建议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着手,改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因此,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条例草案再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和修改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政府法制办一起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了调研、论证,还邀请部分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省机构编制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高校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如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问题进行认真研讨、论证。省政府法制办综合上述论证活动情况提交了有关的评估论证报告。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的情况,又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11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互动战略的推进,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城市人口增加,城市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也相应增加。近年来,开展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为改善城乡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伍承担了大量工作。随着我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将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适应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依法行政,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素质等方面会起到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具体的修改意见是: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的文字表述需要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这一意见。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由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表述易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这一意见。建议删去“独立”二字。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应删去“法规”二字。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时限规定与相关法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与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衔接,建议将该款“10日内”的表述修改为“15日内”。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表述不完整。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将此项修改为“对发现和已受理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经根据以上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四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条例草案(第四次审议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