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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3-08-1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4月2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4月1日下午对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和民宗委的审查意见均表示赞同,并对《条例》个别条款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4月1日下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条例》第五条关于“阿坝州应当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建立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义务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十五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具有前瞻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可行?民宗委认为,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是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条例》将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逐步实现十五年义务教育的规定,不违背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符合阿坝州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是阿坝州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具体体现。阿坝州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总量不大,通过努力逐步实现十五年义务教育是可行的。
  2、在认真研究和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民宗委建议对《条例》以下条款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应当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3)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应当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应当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
  (5)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应当全面实施高中新课程改革,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6)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并且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教育资源均等化;”。
  (7)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教师和学校教育行政干部进行管理和培训;”。
  (8)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协助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培训、考核教师和学校教育行政干部;”。
  (9)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适龄儿童和少年进行……。”
  (10)将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寺学经……;”。
  民宗委认为,《条例》经过修改后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经征求阿坝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后的《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