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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时间:2013-08-1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4月2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1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农委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条例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农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交换了意见,建议对条例再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调蓄洪水的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另外,有委员提出条例应增加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农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已对地下水污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条例不再重复。有委员提出应加强流域管理,处理好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农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专章强调了要加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故农委建议不再另行作出规定。有委员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农委认为,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幅度内对罚款额作出了具体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作调整。
  农委建议,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修改后予以批准。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条例批准后,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连同修改后的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