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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3-08-1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4月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清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3年1月5日通过,并由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等规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条例》通过前,广泛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会同省水利厅、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题座谈会,对《条例》逐条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收到《条例》文本后,再次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2013年3月14日,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农委认为,《条例》施行20年来,成都市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因此《条例》修订非常必要。在立法过程中,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并采纳各方面意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符合成都实际,特色明显,操作性强,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予以批准。
  同时,农委建议: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加强对面源污染防治的宣传,指导农业生产者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及方式,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确定畜禽、水产养殖密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垃圾及秸秆的收集处理与综合利用。”
  3.删除第三十五条。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