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3-08-1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4月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将条例名称由《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草案)》修改为《四川省政务服务工作条例(草案)》;二是对政务服务的概念和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位和界定,明确为“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统一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依法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活动”;三是对条例涉及的相关法律主体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初步理顺了主体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中对上述修改意见充分肯定,认为这些修改反映了省政府的立法意图,体现了条例的价值取向,也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相一致,表示完全赞同。同时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规范主体和规范重点两个方面:即规范对象是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还是各级人民政府,法规重点是侧重于服务还是侧重于管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审议提出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在调研中,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协调。我们一致认为,制定政务服务工作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社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由重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并重的行政方式转变。因此,条例规范的主体应当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在政务服务。基于这个指导思想,我们把这次修改的重点放在规范各级政府的政务服务活动上,先后赴遂宁、绵阳、宜宾等地进行了调研,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调研的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各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2013年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规范主体
  二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的名称虽然已经修改为《四川省政务服务工作条例》,但条例内容变化不大,规范的对象仍然是政府部门的工作,建议修改。同时建议条例名称中应当删去“工作”二字,突出规范政务服务。法制委员会审议时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一,将原条例草案明确为政务服务中心或管理机构但属于政府职权的事项,或者已然明确为政府但名称尚不统一的全部统一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五、七、八、九、十一、十五、三十三条)。二、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进一步明确指向,突出主题。三、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的议案,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和义务,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简化许可程序,优化政务环境”,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条例规范中的主体地位。
  二、关于篇章结构
  条例草案原来共设六章,分别为总则、政务服务建设、政务服务运行、政务服务管理、政务服务监督和附则。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专设管理一章,客观上强化了部门的职权,且管理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区分,管理中有监督,监督中也有管理,为防止互相混淆,条例在修改中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四章“政务服务管理”,其相关内容分别归入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和第四章“政务服务监督”中,整部法规由原来的六章减少为总则、政务服务建设、政务服务运行、政务服务监督、附则五章。条例总条款由53条精简为40条,减少了13条。
  三、关于政务服务管理体制
  二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原来对相关法律主体的职能和法律关系分别在条例草案的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作出了规定,较原稿虽有很大改进,但仍较模糊和分散,建议相对集中并进一步理顺关系。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确立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晰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并予以集中规范,有利于政务服务队伍责任义务的落实,也有助于申请人权益的保障。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三、五、六条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承担具体政务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四、关于政务服务建设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总结我省十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将四个建设即政务中心建设、信息化数据化建设、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队伍建设纳入政务服务建设一章集中规范。将原条例草案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内容合并,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第八条;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关于信息化数据化建设的内容合并后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的内容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政务服务部门的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实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服务的规范化培训和管理”。
  同时,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把条例草案中“两集中两到位”的内容集中到“政务服务建设”一章。将原条例草案中第三章第十七条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规定调整到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中的第十二条,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十八条关于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内设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第十三条。
  根据政务服务延伸到基层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在条例修改时,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关于乡镇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的内容合并,集中规范到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修改为“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室(站、点),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求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等事项。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站、点)接受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五、关于政务服务监督问题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条例修改稿进一步强化了政务服务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将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政务服务的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将条例草案第九条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和投诉举报等制度”。这些监督与原条例草案规定的监察监督、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政务服务部门的监督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从而完善了原有的监督机制,有助于提升政务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六、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有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作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