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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3-12-1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增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甘孜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甘孜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甘孜州人大常委会。
  2013年4月25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再次审议。民宗委认为,甘孜州是一个有藏、汉、彝、羌、回等民族聚居,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州,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丰富和发展中华民族文化作出了贡献。近年来,甘孜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中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也面临着认识不够、重视不足、保护机制不完善、缺乏法制保障等问题。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保护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单行条例十分必要。《条例》既符合自治州的实际,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