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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3-12-1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5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29日下午对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民宗委的审查意见表示同意,并对《条例》个别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民宗委于5月29日下午召开全体会议,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修改为“征集或者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收购、”。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条例》名称修改为《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民宗委审议后认为,《条例》的内容不仅涉及了“保护”,也包含了“管理、利用、规划”等,因此,《条例》不加“保护”二字,其涵盖的内容更加的宽泛、准确。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十条第三款中个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数据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机构展出违背《文物法》。民宗委审议后认为,《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作出“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因此,该款规定并未违背上位法,建议不作修改。
  民宗委认为,《条例》经过本次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经征求甘孜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报告,请连同修改后的《条例》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