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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3-12-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5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分组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13年5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的财政监督事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归并处理,将第(二)、(三)、(四)、(五)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二)项,将第(六)、(七)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四)项。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中“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的规定。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