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两次审议,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共图书馆经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 近年来,国家和省大力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图书馆建设职能,加大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投入和保障,同时,要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防止出现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制委员会建议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给予保障,专款专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三款:“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 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鼓励社会兴办图书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第七条和第四十七条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关于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 公共图书馆是国家事业单位,其性质、特点、职能任务和运行规律要求其馆长既要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又要对外代表法人行为,对内全权负责行政管理,在馆务活动中处于领导地位,是公共图书馆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负责人。因此,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体制应当实行馆长负责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地方和部门提出,对截留、挤占公共图书馆经费的行为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截留、挤占、挪用公共图书馆经费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个人信息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表决。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