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3-12-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7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的吸收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7月25日召开全体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省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促进公共图书馆普及,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和贫困地区以及农村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中“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修改为“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或者改扩建公共图书馆应当执行重点设防类设计建设标准”。
  六、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省公共图书馆承担全省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地方文献收藏、古籍保护、业务辅导、图书馆协作协调和人员培训等业务”修改为“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地方文献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辅导、图书馆协作协调等业务”。第二款“市(州)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基层公共图书馆业务指导”修改为“市(州)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社会公众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和指导基层公共图书馆业务”。
  七、将第二十三条中“剔旧结果应当定期向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剔除的文献资料应当向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将第三十四条中“限制或者有条件地提供使用”修改为“利用数字化和善本再造等技术,提供保护性使用”。
  九、将第三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修改为“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水平”。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条例草案表决稿已经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条例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