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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对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范昕建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书面)
时间:2013-12-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13年7月15日,收到省人民检察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提请许可对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范昕建涉嫌受贿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川检发办〔2013〕99号)。报告称: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成都中医药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昕建,在2005年至2012年任职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成都中医药大学温江校区科技综合楼、学生活动中心等工程建设和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温江校区行政楼工程投标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承建商负责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5万元。依据目前查证的事实和证据,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范昕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范昕建系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依据代表法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范昕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九次会议已于2013年7月18日决定许可对范昕建采取强制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