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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时间:2013-12-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9月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城环资委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条例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城环资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交换了意见,建议对条例再作如下修改:
  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与条例第五十二条表述一致。(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七条)
  有委员提出对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及处罚应明确由一个部门来监管,对条例第十八条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城环资委认为,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四十四条)
  有委员提出条例有收费的规定,但没有收费标准的规定。城环资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有权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人民政府制定,建议不作调整。
  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城环资委建议,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修改后予以批准。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条例批准后,自2014年1 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连同修改后的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