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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3-12-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9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曾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省人大城环资委在《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部分专家的意见,多次与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省人大城环资委于2013年9月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成都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一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二是缺少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与建设和建筑垃圾产品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内容,不能有效缓解成都市不断增大的建筑垃圾排放量与有限的消纳场地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三是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实际,对实践中存在的超高装载、超速运输、随意倾倒、撒漏污染路面等问题难以有效控制。在这种形势下,为适应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扩大建筑垃圾用途,缓解消纳压力,制定《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省人大城环资委认为,《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和《条例》及其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