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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3-12-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3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3年9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以避免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三款的内容上位法已有规定,故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这两款规定。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安全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固体废物进行统一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进行环境治理与修复。”(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将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并安排建设,同时强化垃圾分类收集,完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和手段。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推行垃圾发电、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垃圾。”(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条例草案章节顺序进行调整。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危险废物是相对一般固体废物所作的分类,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中也可能包含危险废物,第五章是对危险废物的特别规定。因此,建议根据上位法将草案修改稿第五章名称修改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内容与第四十八条重复,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明确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并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修改罚款额定幅度、将“责令改正”统一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责令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建议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罚款额定幅度修改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七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4年1 月1 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更加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