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修正案)》)作如下说明。 1986年,我州制定了《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将《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2006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报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实施。《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我州民族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我州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出现,特别是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以来,阿坝州雨季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维护稳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造成广大干部职工精神压力增大,身心疲惫加重,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休假难以兑现。为充分利用冬季地质灾害较少的季节调节干部职工身心健康,调动工作积极性,参照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州建州纪念日休假天数,现将《自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每年一月二日为建州纪念日,休假一天。”修改为“每年一月二日为建州纪念日,休假三天。” 以上说明,请结合《自治条例(修正案)》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