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再次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社会对此反响热烈,共收集各类意见一百八十多条。 在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梳理的基础上,今年2月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召开政府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赴内江、宜宾两市进行了调研;3月上旬赴广东、上海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并实地考察了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参考借鉴了沿海改革开放前沿城市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3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法律援助工作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和现实需要,对符合经济困难和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不应予以过多限制。法制委员会认为,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应困难群众民生需求,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十分必要;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范围扩大的基础上,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将征收拆迁等所涉及的行政补偿纳入申请范围;同时将第(十)项修改为“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为将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法律援助申请范围的调整预留了空间。(《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88号)要求“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加快建立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考虑到我省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异很大的现实情况,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并逐步扩大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法律援助事项的管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开展法律援助应尽可能地利民、便民,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应尽可能方便受援群众。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在法律援助指定管辖和管辖转移的基础上,增加第三款“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四、关于法律援助人员的禁止行为和援助终止事项 考虑到律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充分调动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集中精力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免除律师不必要的责任和义务,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同时,根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并参考外省立法实践,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终止事项第(八)项修改为“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个别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对重复上位法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精简。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法规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