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时间:2014-09-02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结合十八大以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条款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中实施办法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应当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座谈、走访、持证视察、电话、信函、网络和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许可”均修改为“许可”。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中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负责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