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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书面)
时间:2014-09-0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4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肖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1995年,我省依据上位法制定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实施办法”)。2011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第二次修正的代表法,对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代表法实施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对我省有效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明确代表的权力与义务,规范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以及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和改进我省人大代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专门强调“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和省委作出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及实施依法治省等重要部署,对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代表履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我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也提出了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更好地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因此,对代表法实施办法及时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过程
  一是开展调研工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积极开展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将加强地方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建设作为常委会2013年度重点课题开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组织人员先后赴资阳、广元、绵阳、德阳等十余个市州及所属部分县、区,对代表联络机构建设、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等方面进行调研,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专家以及部分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初,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后,常委会人代工委综合前期调研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
  二是征求修改建议。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征求了对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建议,并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三是召开立法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于2014年4月中旬专门召开座谈会,对收集到的修改建议进行逐条讨论,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修改并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三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代表法实施办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了代表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具体内容为:“代表应当切实履行代表职责,积极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应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通过座谈、走访、持证视察、电话、信函、网络和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小组活动等方式和渠道,听取和反映群众诉求。”
  二是完善了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将原第三十八条改作第三十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实行逮捕,或者进行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关机关应当事先书面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书面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并报告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是提出了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的要求。将原第四十六条改作第四十七条,在原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对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提出了要求。具体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专门负责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