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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4-09-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4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建议调整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一句的顺序,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动节能工作。”(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条第一款)
  二、建议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质监”。(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三款)
  三、建议将第八条中的“培育节能服务体系”修改为“完善节能服务体系”。(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八条)
  四、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划建设”后增加“各类”,并将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经济开发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