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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4-09-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4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5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和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加“就业”二字,修改为:“(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居住证明”。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的“加强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修改为“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农村学校配置计算机,以进行信息技术教育。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信息”二字,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配齐音乐、美术、体育、科学、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保障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学校应当设置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等,在偏远地区、教学点不现实,不符合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有条件的”几个字,修改为:“……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