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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4-09-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4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已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和第八次会议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同时,到乐山、宜宾就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适龄儿童入学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调研。5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义务教育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较大,建议实施办法草案总则中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力度,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二、关于防止适龄儿童入学乱收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规范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防止出现乱收费问题。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规范学校以捐资助学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治理学校乱收费问题,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并建议在法律责任中相应增加一项处罚规定,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三、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镇化背景下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如何给予保障,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并授权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省政府提出的草案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建议采用省政府草案的表述,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省级相关部门提出,学校的法律责任中,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是处分的一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及事由已有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对实施办法草案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法规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