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与电力供应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到泸州市、巴中市调研了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和相关监督管理情况,广泛听取了基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用电人和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8日,法制委、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就条例涉及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2014年5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相关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和体例结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建议进一步修改本条例的名称,使之与立法目的相一致。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条例名称是其调整对象的体现,电力设施作为国家财产通过地方立法进行保护是准确和适当的,但电力供应和使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已对其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我省地方立法则应从加强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相关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因此,建议将本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同时,建议对条例体例结构和章节进行调整,使条例草案的体系更加合理与完善。根据“5.12”汶川地震和“4.20”芦山地震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增加第四章“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建议增加第五章“监督检查”。 二、关于群众护线队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群众护线制度是防止盗窃、破坏电力线路设施,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行之有效的措施,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应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组织群众建立护线队伍、开展护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三、关于“线树矛盾”的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条例草案应进一步规范“线树矛盾”的处理方式和赔偿标准。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实践中由于林木产权人通过抢种抢插不合理要价、赔偿标准缺失等原因,导致“线树矛盾”长期难以得到解决,严重影响和制约我省电力产业的发展。此外,由于林木未得到及时修剪引发森林火灾、触电伤亡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同时,建议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关于电力设施布局规划 有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处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之间关系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因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关系不清、与其他专业、专项规划冲突,导致大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从而造成社会财富巨大损失和浪费的现象在我省较为普遍。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电力设施布局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景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电力行政执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规范和理顺电力行政执法关系,解决电力执法难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监督检查”一章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与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义务。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活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通过加强电力管理部门自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地方立法授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执法”等方式解决“执法难”的问题。 六、关于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因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作规定,建议删除这两个条款。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法规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