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1-07-0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3月23日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在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条例》个别条款规定不适当,建议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法释义》的有关解释,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发回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修改。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家对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审议意见都认真吸收和采纳。2011年4月15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将《条例》修改草案及说明送省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4月27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召开《条例》修改座谈会,省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部分委员参加了会议,听取了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对《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对《条例》修改情况进行了认真讨论。5月3日,成都市人大办公厅将《条例》修改稿及说明送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
  5月23日,省人大城环资委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城环资委审议认为,在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部分委员提出,因房屋装修数量大,全部纳入备案,缺乏可操作性,且增加相对人成本;有的委员提出,备案和申请批准的界定划分不清等审议意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已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删去原《条例》二十七条中关于“备案”的规定。
  部分委员建议删去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节中“装修”的内容。城环资委审议认为:房屋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房屋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5·12汶川地震中因违规装修的建筑遭受破坏尤为突出,教训十分惨痛,触目惊心。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门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装修工程是法定实行工程质量管理的项目,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要规范的主要行为。现在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如果放任不管,后果不堪设想。同时,为了不扰民,《条例》对房屋装饰活动不做出规定,突出强调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禁止行为和需要严格监管的行为。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条例》第三节有关条款作了修改,重新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对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作了一般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和修缮、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第二十六条对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在第二十七条对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需要严格监管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一)拆改房屋结构;(二)增加夹层;(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在第二十八条对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五城区范围内对住宅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在五城区范围内对其他房屋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在其他区(市)县对房屋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详见附件一)。
  此外,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条例》关于应当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第三十六条),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其他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条例》由原来的六十一条,缩减为六十条。
  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条例》规定不适当的地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修改。《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修改对照表,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