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1-07-0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毓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阿坝州人大常委会。
  2011年4月22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再次审议。民宗委认为,阿坝州作为全省两大藏区之一和全国羌族的主要聚居区,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使保护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阿坝州在总结过去好的做法的同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面临着传统特色手工工艺技能消失、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有的民族特色渐趋消亡、珍贵实物资料流失情况严重、特别是经历“5·12”特大震灾使大量藏羌民族文化遗产毁损,以及保护经费不足等问题和困难,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单行条例十分必要。《条例》既切合自治州的实际,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