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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时间:2011-07-08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条款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删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代表参加视察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二条保持一致,采纳了这一意见。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