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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1-07-0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清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1995年,我省根据代表法,结合实际制定了《〈代表法〉实施办法》。制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选举法和代表法,已于去年进行了较大修改,因而需要对《〈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相应修正。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我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实践不断丰富,一些成熟经验也应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今年下半年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展开,将产生新的县乡人大代表26万余名,及时对《〈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正十分必要。
  二、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总结实践经验,着力完善制度,充分发挥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为我省人大代表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修改工作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上位法修改的内容,我们均作了相应修改。二是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三是注意总结各地代表工作的经验和好的作法,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四是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处理。认识一致,条件成熟,需要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的,予以吸纳;属于贯彻实施和工作层面的问题,通过加强、改进相关工作或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解决;认识尚不一致的,正在探索的一些做法,暂不作规定,进一步深入研究、总结,待成熟后再作规定。
  三、修改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我们从2010年开始会同法工委等有关单位着手研究《〈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修改,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整理研究近年来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认真学习和研究了监督法和修正后的代表法、选举法的相关内容。三是向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州)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征求对《〈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建议,对反馈回来的建议进行了整理、分析、研究,并尽可能加以吸纳。四是人代工委和法工委的有关同志先后赴成都、德阳、乐山、眉山、宜宾和自贡等市开展立法调研,先后邀请部分省、市、县、乡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学习借鉴了外省市代表工作的经验。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以代表法及相关的选举法和监督法为依据,修改的重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便于人大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对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进一步作了细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为了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在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方面加强了保障工作。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建议经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