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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1-07-0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5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5月2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11年5月26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虽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但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相关统计资料”、“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等严重违法行为,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七条,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的分工,实现统计调查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的明确分工和相互衔接,建议不再作重复规定。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对统计执法部门、统计对象权利义务的规定和对统计调查对象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法律责任的规定应作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建议予以保留。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