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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1-07-0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耸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是必要和可行的,对部分条款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2011年5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部分市、州及省级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
  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也可配置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部分市、州提出,乡镇政府的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乡镇、街道应当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乡镇统计是统计数据的重要源头,解决我省乡镇统计基础薄弱问题,对于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和党委、政府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同时又限制过多配置兼职人员,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配置兼职综合统计人员。”(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
  二、关于统计代理机构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分别对统计代理机构的设立、规范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取消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统计代理制度作为降低行政成本,扩大社会参与管理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模式,目前在省外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发展较快,效果也较好,但我省的统计代理市场和统计代理行为仍需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方性法规不宜对统计代理机构的设立进行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修订草案关于统计代理机构设立的条款。同时,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可以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统计代理的法律地位。条例还就统计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三、关于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教育培训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经参加国家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统计执法机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州提出,应当加大统计执行力度,加强统计力量配备。法制委员会认为应采纳这一意见,通过建立完善统计检查机构,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和决策的科学性,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