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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1-07-0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于2010年11月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并就强化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建设等提出了修改意见。由于第一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比较一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4次主任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财经委员会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在2009年常委会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2010年财经委员会进行统计法执法检查跟踪监督时即着手收集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建议,并于2010年赴吉林省、黑龙江省学习考察统计立法工作经验。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后,财经委员会与常委会法工委、省统计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重庆市、贵州省调研,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市州人大对修订草案的反馈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形成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5月16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认真审议了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问题
  有委员提出应明确规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作出了规定,要求统计人员“经参加国家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财经委员会认为,统计人员取得从业资格有助于保证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修订草案有必要对从业资格作出规定,但不必要求参加资格考试合格,建议删去第十二条中“经参加国家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二、关于统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办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财经委员会认为,上位法中对统计人员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问题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修订草案对统计人员作出从业资格要求能够保证从业人员基本业务素质,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让统计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何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关于统计执法机构问题
  有委员提出应加强统计执法力量配备。财经委员会同意委员意见,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关于法律责任
  财经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关于擅自实施统计调查和擅自公开发布统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分别与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在内容上有重复,建议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财经委员会还对部分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