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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1-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5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1年5月2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关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强调公共电影院等公众聚集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第十四条第六款修改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性规定
  在审议中有意见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应授权给省人民政府制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