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1-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3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委员们充分肯定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内司委征求了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赴上海、北京、达州、成都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委员提出,要吸取上海“11·15”火灾教训,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委员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室内外装修材料的使用和扑救能力的提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二次审议稿借鉴国内外经验,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作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针对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往往因职责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导致火灾发生,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的五项具体措施:“(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二)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三)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四)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五)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明确高层建筑现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针对高层建筑现场施工导致火灾事故频发,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的六项具体措施:“(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3、明确高层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的消防安全要求。针对高层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而相关法律和规定又未将其纳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范围,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在对高层建筑室内装修予以规范的同时,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立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权。
  4、强化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从普通公民做起,是减少和杜绝安全隐患和防止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最有效的办法。二次审议稿分别在第一、二、三章中明确了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和公民的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位特别是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演练的职责。
  此外,二次审议稿强化了消防装备的保障和消防队伍的建设。
  二、有委员提出,很多消防安全基础性工作都需要基层人民政府来开展,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不完全同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具体规定。内司委采纳委员的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中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明确了七项具体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关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同时,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体系。
  三、有委员提出,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形式强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引导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防止因火灾引发不安定社会因素。内司委认为,目前我国只有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由法律规定为强制保险,消防法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采取鼓励和引导的方式,未作强制性规定,而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述为有重点、有条件的强制保险,已有谨慎突破,内司委对相关内容未再作修改和扩展。
  四、有委员提出,对参与扑救火灾等致伤、致残、死亡人员应当建立专项基金确保善后处理。内司委采纳委员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各地可以依法成立以发展消防公益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接受社会捐赠,用于消防事业的发展,以及抢险救灾人员的伤残、抚恤辅助性补助。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五、有委员提出,修订草案设定的罚款幅度过大。内司委逐条对照了消防法的相关条款,认为修订草案设定的罚款幅度,均在消防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之内,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故未作修改。
  此外,内司委对修订草案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以上意见连同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