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督政”是一个新概念,但与之相联系的体制其实已经初见端倪,例如,各级环监局、环监所可以看做是“环境督政”的试行者或先行者。但在我看来,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督政”。我认为,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按全国各大区域的划分成立的5至6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督政”。
据了解,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监管范围覆盖了全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行政区域。从性质上看,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是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职能的延伸,但是在职能的行使上,可能会真正实现自上而下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有可能逐步酝酿和发展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督政体系。
我认为,“环境督政”至少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其一,区域环保督察机构应该把国家环保法治意志督促地方政府层层传递,而这种传递反过来又可自下而上地对国家环保法治建议意见进行反馈,从而使国家的环保法治意志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发挥其“链条”作用。
其二,我国目前不少地区经济发展遗留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在环境保护机构设置方面,机构该加强的还是应该加强,该扩大的也应扩大。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的建立,发挥的正是这种“强政府”的作用。
总之,我非常赞同这样一种观念,即“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历史性转变的今天,如果没有一定体制安排上的发展,完全依靠现有体制来贯彻已经得到很大强化的环境保护国家意志是很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