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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水电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访省人大代表阿什老轨

时间:2010-01-20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高强
  

  “完善水电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使水电资源开发能够充分惠及水电资源所在地,助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就是我要在即将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省人大代表、凉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阿什老轨如是说。
  阿什老轨这位土生土长的凉山汉子一直关心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省人大代表,在历次人大会议上,他都要提出涉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方面的建议、意见。今年,他把目光聚焦在民族地区水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
  阿什老轨说,水电项目投资大、效益好,对上下游产业拉动强,已经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由于水电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尚未完善,而且很多大型水电开发企业往往不在水电资源所在地进行注册,其对水电资源所在地并无直接税收贡献,因此,水电开发很难惠及水电资源所在地。为此,阿什老轨专门到一些大型水电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研,他发现,水电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淹没和移民补偿标准相对较低。水电资源富集地区一般位置相对偏远,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低下,搬迁后的重建能力很低,而且由于受国家财力有限等种种原因限制,移民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再加上大部分移民就业技能不高,移民搬迁重建后及时摆脱贫困和开展致富活动面临一定困难。二是水电资源所在地的生态补偿缺乏相应的长效机制。水电资源开发对水电资源所在地的生态影响是长久的,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保障水电资源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但目前这种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三是水电资源所在地由于受发展基础差、产业配套能力弱、隶属关系不一致等多种原因的限制,很难充分分享水电资源开发的成果。
  阿什老轨呼吁尽快建立和完善水电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特别是加大对民族地区水电资源开发的补偿力度,加大原有税收体系中对于地方的倾斜比重,增加水电资源所在地政府的税收或基金留成,扶持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的税种,同时建立合理的水电资源开发成果分享机制,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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