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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26年前沈阳开始执法检查

时间:2009-08-1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曾宪刚 张新
  

  从1983年5月中旬开始,沈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历时一个月,对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由此,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成为较早开展执法检查的地方常委会。

  刘钊和岂庆余,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调入该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室工作,两人在一个办公室一起工作了近10年,都参与了那次执法检查筹备、组织和实施工作。

  26年过去了,83岁的刘钊和年近七旬的岂庆余依然十分感慨,如数家珍地向笔者讲述了那段珍贵的历史。

  以权代法、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全国人大分别对宪法进行过三次全面修改。1979年和1980年还分别对宪法的若干规定、个别条文进行过修改。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室原副局级巡视员刘钊回忆说,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宪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人对法制缺乏认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论是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中,往往不习惯于依法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侵犯法制尊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198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彭真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的通知》(中发[1983]10号)指出,工作中的违宪问题,政法部门有,其他一些部门也有,有必要系统地检查和纠正工作中违宪问题。

  针对轻视法制的现象和行为,根据中央10号文件和辽宁省委印发的「1983]21号文件精神,沈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对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社会上宣传宪法,动员群众学习、掌握和维护宪法;监督政府纠正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的违宪问题,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宪法实施5个月后,1983年5月,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在沈阳市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十年动乱’使我国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同志重视执行政策,而忽视执行法律,习惯了‘自己说了算’。执法检查就是让法说了算,按法来办事,让一些人转过这个弯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室原科级巡视员岂庆余说。

  “那次执法检查,主要是要改变当时存在的‘人治’大于‘法制’的观念。”刘钊介绍说。

  首次执法检查历时一个月

  “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没几年,执法检查更是第一次,怎么搞,当时我们也都不清楚。”刘钊深有感触地说,“经过摸索,本着对执法检查的内容做‘深’、问题做‘细’、形式做‘活’的原则,我们开始了探索。”

  刘钊回忆说,那次执法检查是沈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的履新之作。

  当时确定的执法检查的形式是:先期成立“宪法执法检查筹备小组”和“宪法宣讲小组”,由从全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抽调的20多人组成;随后,深入全市机关企业、城镇农村宣传和普及宪法;同时,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带领常委会机关干部深入该市11个区、县,104个公社、镇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汇报会,查阅有关案卷资料;人大常委会经济室、科教室、人事室分别对经济合同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进行了先期检查。

  “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前,请来了辽宁大学等高校教授、专家给委员授课,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了先期培训。”刘钊告诉笔者。

  在此基础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还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优势和人大代表作用,联合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区(县)宪法执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全市22个代表小组有21个小组开展了以检查违反宪法现象为内容的活动,直接听取群众的反映,了解全市各条战线上的情况。全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也都进行了自查,有关委、办、局也都积极参加,发现并纠正违宪现象。

  “执法检查,让一些人明白了在我们国家,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是一致的,执行宪法也就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改变了一些人长期以来只讲政策而不大讲法的习惯,督促他们严格依法办事。”岂庆余解释说。

  执法检查报告,人大常委会专门审议

  执法检查一个月后,1983年6月29日上午,时任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李澄向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市执行情况的汇报》。李澄汇报说,宪法已经成为全市人民和各机关、单位的共同准则,但是“也发现了一些违宪违法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李澄表示,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有些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尊重,诉讼当事人权利平衡原则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二是一些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遭到侵犯,表现为违反规定,扩大收容审查范围;行政拘留面宽,处罚偏重;审查控制不严,有的不该劳动教养。三是有些妇女和儿童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四是有些人事任免事项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五是其他方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社镇不如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些中小学校园被侵占;有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致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经济损失。

  当天下午,常委会委员分成四个组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市政府、检法两院及有关委办局人员列席。

  6月30日,沈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保证宪法贯彻实施的决议》,该决议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认真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宪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带头贯彻执行宪法,同时,要经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遵守宪法和法律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守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和制度都要加以修改。

  连续3年执法检查,树立了人大权威

  为贯彻落实决议,1983年7月,沈阳市开展了一次以宣传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周”活动。该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分批次派出宣传员走上街头、深入企业、厂矿、农村广泛宣传宪法,并连续3年对宪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笔者从该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1984年,着重对收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以收带罚、以收代拘、以收带侦等违反规定,扩大收容审查范围,以及扩大行政拘留面、处罚偏重、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搜查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宪现象和行为进行检查;1985年,着重对有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严重违约,给国家造成损失,违反经济合同法的问题进行检查;1986年,着重对劳动保护和防治污染、侵占中小学校园的问题、不如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问题进行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宪法在沈阳的贯彻实施。

  “连续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监督‘一府两院’。常委会的作用越来越大,形象也越来越好了!”岂庆余感慨地说。

  但过去可不是这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也开展过一些调研活动,但一些机关不重视,甚至不理不睬。刘钊说,那个时候,有人比喻人大是“吃馒头,举拳头,开完会,挥挥手”、“认认真真走过场的橡皮图章”,只是个“摆设”。“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集中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工作不强力推进,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岂庆余动情地说,“执法检查改变了人们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认识,公检法司系统的观念有了明显转变,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形象也树立起来了。”

  刘钊和岂庆余告诉笔者,在这次执法检查中,沈阳市尝试了“联合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检查”和“每逢调研检查,先请行家培训”等新形式,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此项活动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打那以后,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来学习的同志络绎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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