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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时间:2009-10-28 来源:人民权力报
  

  广东省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亮点颇多:政府越权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重大事项讨论存在争议可召开听证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应报告人大……科学界定重大事项是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办法》修改明晰了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办法》将两类“重大事项”修改为三类:第一类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第二类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三类则须交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意味着人大的监督有了对象和具体的目标,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过去重大事项范围不够清晰、项目不够明确,而造成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缺位的问题。《办法》针对“一府两院”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这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即对应当报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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