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该《办法》为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机制制定三条详规,主要包括:一、由主任会议提出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以及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5-9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鉴定。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必须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三、特定问题调查一般应当在调查委员会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延长60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其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摘自《中国人大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