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园地 > 大案纪实 >

亿元不良资产“整体打包”被裁无效

时间:2009-06-18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将金融不良资产“整体打包”处理,已经是近年来一些资产公司获利的模式。但是,如果因“整体打包”造成特定债务人损失巨大,资产公司的转让行为也许就会被裁定为无效。  

   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重点强调了在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资产公司在以整体打包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对其中特定债务人企业来讲,如果资产公司获益极少,而该特定债务人因债权转让所受损失甚大的时候,资产公司的让与行为就属于一种权利滥用。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债务人请求确认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案件,作出了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评判。

祸起债权拍卖

   1992年10月5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杯公司)向沈阳市人民银行开办的沈阳金融市场拆借资金1亿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7.5‰,借款日期自1992年10月5日至1993年2月28日止。借款到期后,金杯公司没有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1999年12月24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沈阳金融市场及金杯公司三方共同签署了《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协议书》,确定金杯公司欠沈阳金融市场的借款本金5900万元、利息5067万元合计一亿余元,转让给辽宁省工商银行营业部。

   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将一亿余元(本息挂账)债权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简称华融沈阳办事处)。华融沈阳办事处受让了亿元债权后,曾经向金杯公司进行催讨,但金杯公司并没有履行还款的义务。

   2006年6月22日,华融沈阳办事处与金杯公司沟通,希望金杯公司提出正式的偿还或回购计划。但金杯公司回复称,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只能以5%~8%的比例回购上述不良资产。

   2006年8月3日,华融沈阳办事处在《经济日报》上发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表示其拥有对沈阳、鞍山等11个地区政策类剥离资产、损失类资产及抵债类实物资产,共涉及3304户企业,总金额为一百余亿元,现拟对上述资产进行打包整体处置。

   2006年12月28日,华融沈阳办事处与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华融沈阳办事处将包括其享有的金杯公司债权在内的共计一百余亿元的不良资产及相关权益以一亿余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和生公司)。截至2007年3月31日,厦门和生公司按约定时间将全部价款支付完毕。

“ST”信息披露

   2007年3月,华融沈阳办事处在将债权转让给厦门和生公司之后,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金杯公司偿还本息合计一亿余元的欠款。2007年4月9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双方确认金杯公司共欠华融沈阳办事处债权本息合计一亿余元;金杯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前分期偿还华融沈阳办事处1500万元;2007年10月30日前,双方另行商定以资产重组方式偿还原告华融公司剩余款项9467万元。

  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调解书的第二天,华融沈阳办事处就将调解协议里确认的债权与厦门和生公司签订了一份具体的债权转让协议。2007年4月16日,华融沈阳办事处将债权已经转让给厦门和生公司的事情通知了金杯公司。

   同年4月至7月,金杯公司分三次向厦门和生公司支付了六百余万元。2007年12月6日,金杯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金杯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布了上述事项。

   这一重大信息的披露,是已经戴上“ST”帽子的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无奈之举。所谓“ST” 是指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政策。

   此后,金杯公司又获悉,上海和厦门的拍卖有限公司受厦门和生公司的委托,将在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公开拍卖这一亿余元的债权。金杯公司认为,2007年4月10日,厦门和生公司从华融沈阳办事处手中取得债权。但厦门和生公司与华融沈阳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并于2007年12月19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亿元协议被裁无效

   2008年4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2008年6月2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确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审理此案。

   在法庭审理中,金杯公司提出华融沈阳办事处与厦门和生公司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前,未通知金杯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后也未对该债权进行公示。华融沈阳办事处将其对国有控股金杯公司的债权以不到2%的比例转让给民营企业厦门和生公司,严重阻碍企业发展。

   金杯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其资产重组的受让方是特定的,华融沈阳办事处在调解协议确定的双方商定资产重组时间之前即与厦门和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金杯公司的合法权益。

   华融沈阳办事处认为,金杯公司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的一方主体,其在本案中不具有诉权。华融沈阳办事处转让的并非单户债权而是大资产包,2%的比例只是资产包的评估比例。华融沈阳办事处转让的是对金杯公司享有的债权,并非公司的资产,无论该笔债权转让给谁,金杯公司都有义务清偿。

   而厦门和生公司则提出,作为民营企业并不影响金杯公司资产重组的任何权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金杯公司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华融沈阳办事处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其权利行使是否正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融沈阳办事处让与债权系基于其对金杯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前提,其不当转让债权已对债务人金杯公司造成损害,因此,金杯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华融公司行使债权转让之行为,自己得利较少,而金杯公司及社会损失甚大,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其让与债权非正当行使,已构成权利滥用,应予禁止,本案诉争债权转让应当无效。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华融沈阳办事处与厦门和生公司转让协议无效。2008年12月29日,金杯公司特地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赠送了一面“执法为民、执法为公”的牌匾,以示感激之情。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