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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院长 纠错“辽源打黑第一案”

时间:2009-06-18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一个作恶多端的“黑老大”,竟然将神圣的法律玩于股掌间,他屡次上诉、申诉,屡次减刑成功。在利益面前,从辩护律师到审理法官,甚至监狱管理人员,都成为他玩弄法律的帮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纠错,再审“辽源打黑第一案”。  

   2009年1月12日,备受关注的“辽源打黑第一案”时隔7年,几经审判,终于尘埃落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亲任审判长,对刘文义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的8名被告人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省高院裁定维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黑老大”刘文义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此案的重新判决,在当地百姓中引起极大的反响,让百姓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

几经审判,“黑老大”刑期一减再减

   刘文义,1962年出生,辽源市龙山区福街镇人。他家共有五个兄弟,刘文义排行最末。从中学起,他在当地就颇有恶名。1993年,刘文义为争夺“黑道”老大地位,纠集20多人,与另一流氓团伙持枪械斗。后另一流氓团伙老大在拒捕时被公安机关击毙。刘文义顺理成章地成了当地的“黑老大”。其二哥、三哥、四哥及号称“辽源第一杀手”的薛某等均加入该团伙。

   刘文义控制了辽源商界,其三哥刘文武很有经济头脑,刘氏兄弟互为依托,“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一些正常渠道无法解决的矛盾和经济纠纷,只要托到刘老三处,事情往往水到渠成。

   2001年9月前后,在全国打黑除恶的大形势下,辽源警方一举打掉了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刘文义及其组织成员共23名。警方称,该组织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强奸等犯罪行为,作案35起,致伤10多人。

   2001年8月2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刘文义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七项罪名,总刑期3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刘文义提起上诉。2003年4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3年9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改判,刘文义的刑期被减为15年。刘文义原有7项罪名被减为5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不在其列。

   改判后,刘文义再度提出上诉。2003年底,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文义的刑期再度从15年被减为10年。

   在刘文义律师的建议下,刘文义又提出申诉,案件被移至审判监督庭,2004年12月27日,刘文义的刑期被改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按照5年的正常服刑期,从他被羁押日2001年9月13日算起,刘文义在2006年9月12日才可以出狱。令人没想到的是,刘文义仅仅服刑了3年,监狱管理部门就虚构了一个他搞“技术革新”的故事,刘文义再次被减刑,并于2005年2月2日出狱。

   出狱后,刘文义在饭店大摆宴席庆贺自由,其嚣张气焰丝毫没有收敛。此举在当地百姓中影响极坏,群众对执法部门的工作提出质疑。不久,一封封举报信如雪片般飞到省里有关部门。2007年7月,在中纪委、吉林省纪委统一查处之下,刘文义在河南洛阳被吉林警方抓获,相关律师、法官因涉嫌介绍贿赂和受贿被刑事拘留,为罪犯违法减刑的监管人员更是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主动纠错,高院院长出庭担任审判长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极少数法官贪赃枉法行为败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该案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07年10月17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此案,院长张文显亲自担任审判长,于2008年11月2日作出再审裁定书,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吉刑终字第411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发回辽源中院重新审判。

   2008年12月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文义等8名被告人到庭,近百人参加了庭审。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了刘文义大量的犯罪事实:

   敲诈勒索:1999年7月,被告人刘文义在东辽县辽河镇某村开采煤矿时,以邻矿开采过界为由,对邻矿业主唐某进行威胁、恐吓,勒索人民币9万余元。2000年7月,刘文义被辽源市某企业集团公司聘为总经理,同年11月,该集团公司法人代表苏某决定辞退刘文义。刘即授意其兄刘文武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苏两台塔吊(价值人民币16万元)。

   暴力敛财:2000年1月,辽源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经销不畅,厂长杜某为拓宽销路,雇用刘文义在当地强行推销啤酒。在刘文义的组织和策划下,短短一年的时间,这伙人采取暴力手段,强卖啤酒53165箱,非法获利19万元。

   妨害作证:2000年5月28日晚,辽源某学校女生李某到辽源啤酒厂直销处搞促销活动,组织成员薛克华酒后将李某强奸。案发后,刘文义多次带着打手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威胁、恐吓,逼迫受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撤诉,致薛逍遥法外。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文义犯有七宗罪,总和刑期3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同时被分别判处20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文义等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院长张文显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副院长王松,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郑永昶,副庭长刘洪宇及另外一名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09年1月1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完善监督,堵住 改判减刑环节中的漏洞

   刘文义案件从省高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就专门向省委政法委进行了汇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申学听取汇报后,对公、检、法、司各部门按职能分工,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作出重要批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刘文义执行有期徒刑20年后,社会影响颇大。

   百姓议论说,7年前,辽源市“黑老大”刘文义一审就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然而,在几名法官的“运作”下被改判为15年,二审又被改判为10年,再审则只剩5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又虚构出原本不存在的“技术革新”被减刑,其实际服刑仅3年多。如今,他又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对他的判罚可谓“一波三折”,最终又回到了起点。法律最终彰显了除恶扬善的功能。

   据悉,随着刘文义的再度入狱,他的原辩护律师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名法官也应声落马。

   更具戏剧色彩的是,为了给刘文义减刑,原吉林省梅河监狱一名副监狱长和两名监区长,竟然虚拟材料,为刘文义办理了“气改水锅炉改造属于重大技术革新的证明”,最终也因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罪被牵扯其中。

   业内人士评价说,刘文义案件暴露出在审判环节中的一些漏洞。法院在改判方面,监狱在减刑方面,都应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不能给徇私枉法者以任何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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