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是我国近代史上杰出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但其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是否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与保护?他的人格利益以及他的遗产是否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由他的家属继承?近30年来,鲁迅的儿子周海婴、孙子周令飞被卷入一场又一场官司之中……
活着的痛苦 与死后的“暴富”
在上海鲁迅纪念馆收藏的鲁迅遗物中有一张X光片,注释称:“鲁迅56岁时一场感冒转为肺炎,去世。1936年春拍片,见两肺上中部有许多纤维性结核病变及严重的肺气肿,有积液。”医生说:鲁迅为了半夜里写作提精神,大量吸烟,活动少,肺活量差,长年累月地咳嗽、咳痰、咳血……
鲁迅只是个“自由撰稿人”,靠在油灯下爬格子换取生活费养家糊口,可他却被国民党列入“黑名单”,鲁迅家人跟着鲁迅天天过着担惊受怕、惶惶不安的日子。
没想到,鲁迅死后数年,鲁迅本人的姓名、肖像甚至连其笔下的人物、地名竟然都成了财富。咸亨酒店、鲁镇茶座、百草园饭店、阿Q酒家……以鲁迅小说中的地名、人名作店名、商品名的商店在绍兴市鲁迅路上不断兴起。那些被冠以三味、百草园、祥林嫂、孔乙己、阿Q、华老栓的商店及商品充斥绍兴,像孔乙己茴香豆、鲁镇牌酱鸭、七斤嫂乌干菜等还注册了商标。
有商业眼光的人士敏锐地意识到鲁迅小说《孔乙己》中“咸亨酒店”这4个字的含金量,便依照小说中描写的格局在鲁迅路上修建了咸亨酒店,还在酒店门口放置了孔乙己塑像。游览绍兴的国内外游客慕名而来,咸亨酒店成了中国驰名商标,财源滚滚。
据绍兴市工商局统计,该市以鲁迅作品中的人物、地名做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的已达300多件。
“鲁迅肖像权”的 否定与肯定
1996年11月,浙江省邮票局制作发行了《鲁迅纯金邮票珍藏折》,每册售价1115元。周海婴以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起了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官司。
在当时的法律条文上,关于已故之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浙江省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答复:“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对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继承。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在继承的范畴内,是不能继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周海婴请求继承其父鲁迅的肖像权无法律依据。”
最终,此案以双方和解结案。浙江省邮票局送了周海婴5套邮票。私底下,周海婴当然是不服气的。
2000年8月21日,又一起鲁迅肖像权官司在浙江绍兴中级法院开庭。周海婴发现,绍兴旅游用品商店以每只935元的高价对外销售嵌有鲁迅肖像金卡的有机玻璃笔筒,周海婴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朱妙春认为:在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方面,我国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肖像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应该是有偿并需经当事人许可的,但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当肖像权人死亡后,其财产利益立即消失,从而导致肖像使用者从有偿使用变为无偿使用,其继承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亡者的肖像被他人无偿使用,肖像利益被他人白白获取,这种状况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相违背。
2000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做法欠妥,库存产品不再销售,被告向原告致歉,向原告补偿1.5万元,这是一件赢得稀里糊涂的官司。
鲁迅等已故者的肖像权案引起我国司法界高层的关注,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解释》第一次明确了“死者的姓名肖像权”等作为一种财产权由其近亲属主张权利:“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有人说周海婴敢吃螃蟹,这条法律就是因为他而修改的。
鲁迅的公共人物与 法律私权
2001年7月,周海婴再次打起了官司。原因是,杭州华立外语学校(民营企业)到绍兴办了一个分校,为扩大招生生源,更名为“鲁迅外国语学校”。
2001年9月28日,绍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死亡后,从社会角度考虑,仍需对该权利中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因此,鲁迅死亡后,其姓名的人格利益仍然受到民法的保护。当该人格利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鲁迅之子周海婴有权请求法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依法向主管机关绍兴县教育委员会批准登记,依法享有名称权。被告将鲁迅姓名用于文化教育事业,属于正当使用,并非侵害鲁迅的姓名,因此对周海婴关于校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海婴愤怒了,他在媒体上发表了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
公开信称,目前在社会上存在三种说法:其一是,“鲁迅”是中国名人,是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因此鲁迅是中国的,是全民族的,也就是说他已被收归国有了,这种说法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绍兴县教委并不能代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其擅自作主将“属于国有的鲁迅”批给私人办的学校使用,并使之转化为私有财产(校名是学校财产的一部分,转移或者清算时可以被处分),这样的做法是否应算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掏空和流失国有资产呢?
其二是,鲁迅作为我国近代文化的巨匠,受到党和政府的承认,受到人民的尊敬和爱戴,鲁迅在我国政治生活和人民的精神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鲁迅精神已经成为我国全体人民的财富,鲁迅的成就、声誉、精神归全民族所拥有。但是,鲁迅不是神,在任何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除了进行国家政治生活外,主要进行的还是凡人的日常生活。这就是说,一个人不论他多么有名气或者已经成为国家政府要员或者重要历史人物等社会公众人物,他的法律私权不会因此被剥夺。因此,鲁迅虽然被评价为我国杰出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但其作为公民的权利仍然应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与保护,他的人格利益以及他的遗产(包含他的人格权利如姓名、肖像等衍生出的经济利益)仍应按我国民法规定由他的家属继承。
其三是,有些既得利益者说:“鲁迅是伟人、名人,我们用他的名字、肖像是在纪念他、弘扬他,你们家属怎么那么较真?”对于将“鲁迅”使用在国家公用或公益事业上,我们作为鲁迅家属历来拥护、举双手赞成。但是,假如有人将“鲁迅”用在营利事业上,既便是私立学校(教育也是产业),也应和鲁迅家属打个招呼,经过家属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这种行为无论再怎么改头换面,其骨子里就是损人利己。
在浙江省高院的协调下,此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鲁迅外国语学校继续使用“鲁迅”姓名,聘请周海婴为名誉校长,每年支付周海婴5万元工作津贴。
从此以后,天下太平,谁要是再用鲁迅姓名、肖像,都和周家打招呼。
鲁迅后人的维权 还将继续
2000年,周家第三代大公子周令飞从台湾回到大陆,他想成立一家鲁迅公司,却四处碰壁,工商不给注册,最后,只好退一步,成立了一家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鲁迅中心”)。
围绕着宣传推广鲁迅,周令飞忙得不亦乐乎,既要写《鲁迅是谁?》《新世纪鲁迅作品中学教学的思考》的演讲稿,也要筹备“鲁迅讲座全国巡回活动”。为了让青少年学生“尊重母语、学习语文、独立思考、培养韧性”,由鲁迅中心创办的“鲁迅青少年文学奖”每年还要面向国内外中学生颁奖。刚完成电影《鲁迅》,接下来就要开始40集电视剧《中国文豪鲁迅》的剧本撰写,同时还要进行好几台舞台剧的排演……所有的动作都需要钱。
“鲁迅中心是非营利机构,我们做所有活动,经费大都自己出,用的都是自己家里的积蓄。”周令飞说。
周令飞想制作“鲁迅酒”,挣一些钱贴补鲁迅中心。他去咨询上海的工商部门:“我生产鲁迅酒犯法吗?会受到工商稽查吗?”工商回答说:“不会的,你生产‘毛泽东酒’不行,生产鲁迅酒可以。”于是,周令飞与国内最大的黄酒生产企业古越龙山公司合作,鲁迅酒正式上市了。周令飞先是试着在台湾、日本注册“鲁迅”酒类商标,都获得了通过。
接着,周令飞在国内注册“鲁迅”酒类商标。鲁迅太特殊了,鲁迅家人有没有权利注册鲁迅商标成了焦点。
2001年10月18日,国家商标局以“鲁迅是我国杰出的思想家、革命家,禁止将其名字用于商业活动”为由,驳回了周令飞的申请。国家商标局综合处强调,鲁迅名望很高,在审查与鲁迅有关的商标时有一个原则——不损害鲁迅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伤害人民对他的深厚感情,不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周令飞随后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国家商标局驳回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周令飞认为,《商标法》这一规定并不禁止将类似于“思想家、革命家”等名人的姓名用于商业活动,其他法律也没有禁止将像鲁迅这样的“思想家、革命家”等名人的姓名用于商业活动。既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那么,将鲁迅姓名用于商业活动是如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呢?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巴黎公约》也没有禁止将国家公众人物(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国内外商业活动实践证明,将名人姓名注册成商标或用作商品名称在各种商业活动已经非常普遍,对宣传名人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国外有拿破仑酒、林肯轿车、丘吉尔香烟、毕加索系列等,在国内有李宁运动服、张小泉剪刀、孔府家酒等。这些人都是受人崇敬的伟人、名人,有些人的名气并不亚于鲁迅。外国人可以中国人不可?别人可以鲁迅为何就不行?
周令飞认为,用伟人姓名注册商标或使用以伟人名字命名的商品,并不影响、妨碍我们尊敬伟人名人、追思他们的成就、缅怀他们的功绩。商业活动、商品乃至于美酒是社会大众的亲近之物,用伟人名人的姓名命名,这会令人们多出许多缅怀伟人名人的机会,伟人名人的名字会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延伸而万古流传。
实践中,以鲁迅姓名为商标的纪念酒上市后,购买收藏鲁迅酒的消费者络绎不绝。这,不仅仅表现为市场消费行为,而且也表现出人们对于鲁迅的敬意。由此看到,将鲁迅姓名用于商业活动并没有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结果,国家商标局再次驳回周令飞的申请。
鲁迅商标没有注册成功,并不影响鲁迅酒的正常销售,也不影响周令飞继续将“鲁迅”作为商标贴在鲁迅酒上,只是,这种商标不能打上“已获注册通过”的字样。并且,这种鲁迅商标的使用还是独家的、唯一的,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保护鲁迅的姓名权。
很快,周令飞与古越龙山公司合作合同到期。但是,古越龙山公司撇开周令飞继续产销鲁迅酒。周家只好将古越龙山公司告上法庭。周家诉称,自己曾与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鲁迅的姓名、肖像许可使用协议,但这些协议均已终止。近期,发现浙江、上海等地的市场上存在大量以鲁迅先生姓名肖像为包装、装潢的鲁迅酒在销售,生产日期为2006年3月20日和2006年6月17日。
日前,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周家支付鲁迅姓名、肖像权使用费3万元,并承诺今后不再生产、销售含有鲁迅姓名肖像的酒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