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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腐败预警

时间:2009-06-18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背景:中国立法腐败第一案

   2008年8月初,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正司级)郭京毅因涉嫌受贿初露端倪,纪检部门接到上级机关转交其涉案线索,开始了调查。8月13日,纪检部门约见郭京毅谈话,郭京毅被正式“双规”。随着调查的深入,纪检部门发现郭京毅涉嫌收受贿赂等重大犯罪,随将此案移交北京反贪部门。据调查,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栋与曾在该所担任律师的刘阳也牵涉其中。

   郭京毅被“双规”3个月后,因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此前被刑拘的张玉栋、商务部外资司原副司长邓湛也先后被正式批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商务部条法司处长杜宝忠等官员先后落马。为了保证司法不受干扰,张玉栋和邓湛都将被移送外地结案,而其他四名卷入的人员,包括郭京毅、律师刘阳和刘伟、杜宝忠也有可能按照此办法结案,一个涉及外商投资审批的腐败窝案已经被揭开。

郭京毅其人

   郭京毅今年44岁,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进入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条法司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2007年3月出任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本科学的是国际法,在商务部外资处工作时间较长,是商务部内部比较精通国际法的人。

   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涉案人员,要么是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要害部门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拟订、修改大权的官员,要么是曾参与起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律师和法律顾问,他们都是资深的法律精英。

立法者串成的利益链条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郭京毅案是外资领域的系列窝案,案件涉及企业、律师、官员。涉案的人员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郭京毅与张玉栋是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大学同窗;邓湛和郭京毅是关系密切的同事;郭京毅与刘伟不但关系密切,而且比邻而居;刘阳本来是郭京毅的属下,后来又到张玉栋律所任职;杜宝忠也是郭京毅的下属。靠着这些十分“紧密”的关系,他们组成了一个封闭的小圈子,几乎“垄断”了10余年来中国大部分利用外资方面法律的立法“业务”。

   这个小圈子的“潜规则”能量巨大,他们可以在多个层面主导制定有关外资并购法律。他们精心设计了一个利益链条:企业通过律师向特定官员行贿——法律制定部门官员与律师一起制定相关部门立法,并且利用专业知识,在法律中塞入企业意向或者留下审批漏洞——企业向部门递交审批申请——官员授意企业去找特定律师——企业通过律师费的方式支付贿金——按照律师规划的路径并在相关官员的帮助下,审批通过。在这个利益链条中,监督和制约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也就非常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

   此外,由于中国外资审批主要是由商务部主导,因此有一批像张玉栋这样的律师,凭借良好的政府关系,以善于“跑项目”为卖点,成为各家大型跨国企业的座上宾。商务部官员在工作数年之后,“下海”做律师,专门“跑项目”的也非常多。由于这些人都有比较好的教育背景,精通专业法律知识,由此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则是典型的“精英立法腐败”。

立法被“小圈子”所制

   在社会多元化时代,制订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各个利益群体都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立法程序,尽可能地谋求把自己的意愿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则,从而最大限度地长期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样,在立法过程中,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也都可以寻找自己的代言人,委托他们来争取自身的正当利益。实际上,立法的过程应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是一个各方利益群体有序参与、寻求共识、达成平衡的过程。可以说,制定法律,从来都不怕台前幕后存在什么利益代言,关键是各方利益能否充分表达,能否实现公平有效的博弈。

   郭京毅等人的“精英立法腐败”案例恰恰说明,在立法过程中由于过于依赖某些所谓的“精英”,导致各利益群体公开公正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相互交流甚至辩驳博弈过程的缺失。诚然,现在不少法律规章在起草、修订、审议、执行中,时常会涉及一些十分艰深的专业问题,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业内人士发挥重要作用。但法律归根到底是一种公共产品,倘若仅由一些专业人士形成的小圈子“闭门造车”,而忽视面向社会更广层面进行公开、充分论证,就很容易形成“一种声音”,公共政策就很容易被个别利益群体所挟制。

剖析:立法腐败的深层成因

   郭京毅案是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官员受贿案件,而“立法腐败”这一敏感的现象将进入公共舆论的视野,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讲,立法腐败就是司法腐败的源头。腐败渗透在立法过程中,相关的利益阶层就不能在法律案起草、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充分博弈,并以务实的理性来相互达成妥协,立法就很难成为“良法”。当法律非良法,而法官又必须依法审判,公正何在?

   直面郭京毅一案,就是直面立法腐败现象。埋藏在案件下的深层次的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警惕“立法游说”中的腐败

   在西方,“立法游说”被视为是公民影响立法的正当形式。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的利益并非铁板一块,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博弈,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就需要将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过程中。在承认“立法游说”合理性的基础上,西方国家通过法律防范“立法游说”,以杜绝立法腐败现象。美国颁布了《游说信息披露法》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对“立法游说”进行规制:其一是“立法游说”必须信息公开;其二是防止金钱的不当干扰。其中有详细的规范,此处不赘。

   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这种“立法游说”却往往容易导致“立法腐败”的发生。在中国经济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现实中的各种利益集团已经开始有意识地组织起来,为争取各自的利益而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游说”。譬如《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一些在华外资企业不仅表现出了高度的参与意识,而且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影响立法进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约束,在游说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开始向立法领域渗透,令人猝不及防,郭京毅涉案就是一例明证,这也是今后我们不得不直面的严峻问题。

立法中谨防“设租”

   从现在媒体初步披露的情况看,在郭京毅左右法律的惊人“能量”背后,其实并非其本人真有什么瞒天过海的盖世本领,关键在于他拥有部门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主导权。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使他拥有一个制订市场规则的天赐良机,于是他把一个原本应尊重社会普遍利益,兼顾社会公平的法律,改造成了心甘情愿被不法外商收买利用以获取暴利的私器。官员使得制定、修改的法律对政府部门之外的某些利益群体有利,同时官员“有功而受禄”,以各种形式享用这些利益群体奉上的好处。

   部门立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政府部门主导立法是现阶段我国立法领域的常态。作为利益再分配产物的行政法规如果由执法的行政部门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的驱使极有可能导致行政部门的立法活动成为“寻租”和“设租”的依据,某些政府官员也有非常大的空间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由此可见,立法中的“设租”,比执法中的“寻租”危害更大。不少地方、部门或市场经济主体都热衷于争夺立法权,这其中很难排除这些部门和市场主体试图通过行政立法这一合法手段为本地、本部门或本行业划出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在这种有机可乘的立法保护伞下,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摇身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一旦立法“设租”成立,将水源和水流尽皆污染,下游的民众和市场竞争主体实难避其害。这也是公众普遍关注和反对的“既得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弊端。

   在“行政立法腐败”至今仍暗流涌动的背景下,郭京毅案的曝光有着特别的意义。该案使得社会公众对于行政立法腐败更为警醒。可以预想,必将有更多的公众开始关注或更加关注这一腐败形式,舆论的力量也将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更多的监督,并促使立法体制更加完善。无论郭京毅案最终结果怎样,它都将警醒那些正在或将要进行立法“寻租”的官员。至少,这个案件产生的社会影响,会让握有建规立制大权的官员们更谨慎地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该案也提醒立法机关应对现行授权立法制度进行完善或改革。

出路:祭起民主与监督两柄利剑

   法律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布局,立法无非是对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调整。随着法治成为社会的主要规则,各方基于立法进行台前幕后的角逐,将变得越来越常见。通过正当的手段、正当的运作,使己方的既得和未来利益固化在法律文本中,难免成为牵动各方利害关系的社会常态。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在法律总体规模和数量方面占有绝对比例。不仅如此,即使是全国人大保留的立法方面,提出项目、拟订草案等“法律形成胚胎”过程,往往也由行政部门主导完成。这样一来,基于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工作习惯,其立法过程难免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立法应有的广泛征求民意、利益各方反复博弈等内在要求,难以获得充分展开的机会和空间,既造成草案内容封闭性,也导致近年来广受诟病的部门利益法制化。而在部门利益法制化过程中,实际操作者的个人不法利益也容易“暗渡陈仓”,这就导致了“郭京毅现象”的发生。

   立法本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行政立法权须基于权力机关的授予才存在。由于中国的代议机关不仅仅作为立法机关,还常以议行合一的“权力机关”以栖身,故人大往往无法在繁重的议程中抽身出来专心做好全部立法,尤其是对一些专业领域内的立法更是力不从心,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或授权行政部门起草已成了一个惯常的选择。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人大应该尽可能减少类似授权,加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能力,乃至使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来负责行政性法规的起草。而整个制定过程也应该更加透明化、程序化,为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留下充分的时间,从而促进立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良性关系的形成。此外,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有权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制约“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主要是监督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发挥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阻止一些严重不公的行政规章出台。

   防范部门立法的弊端,还必须扩大立法民主,强化立法过程中权力制衡,强化公民参与,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立法被人肆意践踏,才能有效杜绝“郭京毅现象”。一是《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增加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另一个是所谓“精英参与”渠道,包括邀请专业人士参与起草法律法规或提供专业咨询,以及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专业人士或专业组织起草。大众参与有利于立法过程听取大多数人的意见,精英参与则有利于保证立法的专业水平。这样一来,通过大众与大众、精英与精英、大众与精英进行充分的交融与博弈,就能有效消解某些强势群体对立法过程的不正当影响,减少部门腐败和官员腐败这两种立法腐败,使最后通过的法律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达到立法者保持相对超然、立法过程开放兼容、立法结果公平公正。

   在立法技术上,法律文本的具体内容,应当尽可能详尽,最大限度减少授权立法,避免上位法律“只定原则、大而无当”,致使具体权利义务的实质设定权向下沉积到行政部门手中。同时,在立法方式上,不论立法主导者身在何种机构,既然从事立法,就都必须服从立法特有规律,从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开始,全程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使法案的各利害攸关方能够通过稳定、正常的渠道和平台,得以公开、透明、充分地表达声音和利益关切,并于彼此之间展开正大光明的博弈,使法律这一具有最强公共属性的事物,能够真正成为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民利的公共产品。这样,亦有助于避免立法腐败的产生。

   在立法机制上,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对原有立法机制进行改革突破,逐步建立委托起草、联合起草、招标等方式的第三方立法机制。与部门立法不同的是,第三方立法不仅仅便于最大限度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和吸取民智,更主要的是可以更大限度排除部门利益的干扰。

   目前,我们的立法腐败现象虽不算严重,但郭京毅的涉案足以给我们敲响警钟,提醒我们警惕那些试图通过行贿受贿影响立法,进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腐败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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