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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合一的旗委书记

时间:2009-06-18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旗委书记,利用手中权力为朋友经商大开“绿灯”,不料被骗子所骗,给国家造成近两千万元的巨额损失。

   就在检察机关展开调查时,又意外发现这位旗委书记还有几百万元的家庭财产,来源不明…… 

   贾裕民,1998年6月10日被任命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2001年9月任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裕民的腐败行为均发生在他担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

   奈曼旗,是国家级贫困县,但作为旗委书记,贾裕民由自我富裕到走上被告席,这其中的奥秘值得揭示……

“礼尚往来”

   时任奈曼旗“一把手”的贾裕民,大权在握,不少企业老板、党政干部怀揣着各种各样的心思,瞄准他,展开了各样公关。

   奈曼旗有许多国有企业,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存在很多诸如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各种难题,本是旗委书记的分内职责,但在贾裕民这里,却有着分外的收获。

   1998年,原奈曼旗制瓶厂(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经理张某找到贾裕民,诉说苦衷。贾裕民二话没说,立即为该公司协调了部分资金。知恩图报的张某,在2001年春节前夕,到贾裕民的办公室送去5000元。

   1999年,原奈曼旗食品公司(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原公司经理刘某请求贾裕民帮忙。贾裕民很快也为该公司协调解决了资金不足等问题;次年1月,刘某给贾裕民送去1万元。

   2000年10月,原奈曼旗植物油厂(国有企业)进行二次转制,贾裕民大笔一挥,又为该厂解了燃眉之急;同年11月,贾裕民为此收获8000元。

   除此之外,旗委书记手中的人事安排权,成为贾裕民分外收获的另一条途径。

   每年春节拜年、每逢领导出国考察……这些都成了当地官员向贾裕民表达心意的最好理由。

   1998年11月,一心想当旗某委主任的包某,找到贾裕民,吐露了久藏的愿望。

   在旗委常委会研究人事安排时,贾裕民无视对包某的争议,一句“用人之长”的表态,通过了对包某的任命。

   心花怒放的包某先后送给贾7000元。

   据检察机关查明,先后有十余名领导干部得到了贾裕民的提拔和重用,贾裕民为此收获2000元、4000元、5000元、1万元不等的现金。

   在庭审中,最大的争议,也就是贾裕民最强烈的辩解,就是他所谓的“分外收获”,纯属礼尚往来,根本不是受贿。

   其实,不仅仅是贾裕民,几乎所有受贿贪官都打出“礼尚往来”的旗帜,为自己以权谋私遮羞。

   那么,礼尚往来与受贿行贿,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

   办案检察官晓之以法理、动之以事实,作出铁的回答:

   礼尚往来是双向的,正如俗语所说“来而无往非礼也”,有来有往、相互馈赠是礼尚往来的主要特征和实质表现;而受贿则是单向的,受贿人是单方收受行贿人所送钱物。

   具体到本案中,只有贾裕民收受行贿人所送的现金,是行贿人单方面向贾裕民“进贡”,贾裕民和行贿人之间“有来无往”,不存在相互馈赠、礼尚往来的关系。

   礼尚往来是平等双方基于亲情、友情等正常的人情往来,与职务、职权没有联系;而受贿的本质特征则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

   在本案中,给贾裕民行贿的均是贾的下属人员,这些行贿人给贾裕民送钱,无一不是冲着贾裕民作为旗委书记的职务与职权“有备而来”,贾裕民对此也是心知肚明。作为旗委书记,贾裕民与其下属人员的这种送钱与收钱的关系,绝非“礼尚往来”可以涵盖。

   礼尚往来以其当时、当地的社会背景为基础,符合当地一般的生活习俗。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奈曼旗,当地逢年过节相互馈赠一般在200元至500元左右。

   但本案中,贾裕民接受下属人员所送的现金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上万元,与奈曼旗当地的习俗相差甚远,已远远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是典型“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行为。

   不仅如此,贾裕民的“礼尚往来”还表现在,权为友所用,利为亲所谋。

假公济私

   说到这一点,不能不提贾裕民的两位“亲密战友”:

   李炳辉,比贾裕民小7岁,大学毕业,1998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通辽市奈曼旗副旗长,2004年2月任奈曼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可以说是贾裕民工作上的战友。

   另一个是丁宝茹,女,大专毕业,原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理。因其丈夫与贾裕民是战友关系,生意上的事情自然要找贾裕民帮忙。

   1999年8月,丁宝茹得知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欲订购两万吨玉米,就让丈夫找贾裕民联系货源。

   碍于战友情面,贾裕民在得知奈曼旗粮食局局长曹云杰(另案处理)正组织人准备到内蒙古自治区商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情况下,仍找到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李炳辉、曹云杰,指使李炳辉与丁宝茹洽谈这笔生意。

   有了领导的指示,曹云杰等人便放弃了到内蒙古商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安排,开始和丁宝茹联系商谈玉米销售问题。曹云杰令奈曼旗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具体代理此笔生意。

   因娜华兴公司表示以大额存单方式结算货款,奈曼旗粮油公司经理韩某与丁宝茹曾前往大额存单出具单位——广东省海丰县城市信用社附城营业部考察大额存单的真伪,当时未发现该存单系在该营业部以贷定存虚开的情况。

   韩某将考察情况向李炳辉汇报后,李炳辉同意奈曼旗粮油公司签订合同。

  同年8月30日,丁宝茹以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名义,同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与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万吨玉米的收购、销售合同。

   1999年9月,从奈曼旗五家粮库调运的第一批5000吨玉米运抵福建厦门港后,因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欲将玉米在厦门低价倾销,厦门公安局水上分局怀疑其有诈骗嫌疑将玉米扣押。

   得知此情,贾裕民便安排李炳辉等人到海丰县再次考察大额存单真伪,安排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处理粮食被扣事件。

   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后,轻信了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对低价倾销的解释,经请示李炳辉后,同意厦门警方将所扣玉米放行,使该批玉米被娜华兴公司低于进价,在厦门全部倾销。

   李炳辉等人到广东后,尽管深圳人民银行行长曾告诫说广东信用社很乱,支付能力弱,最好现金交易。但是,到海丰县调查时,他们既没有查看有关存单的手续,也没有考察附城营业部的经营资质,更没有让其上级管理银行出具有关证明,只是听信了付城营业部工作人员能兑付的一面之词,便对大额存单能够兑付信以为真。

   随同考察的其他人员也认为风险太大,建议李炳辉终止履行合同。但李炳辉、丁宝茹却认为有大额存单做担保,回收货款不成问题,同时又害怕不履行合同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就草拟了一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报告,电传回奈曼旗。

滥用职权

   贾裕民收到传真后,召开书记临时碰头会,对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隐藏的骗局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便电话指示李炳辉继续履行合同。

   1999年10月24日,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向陈金现发送了第二批约1.4万吨玉米,但又被陈金现等人在广州黄埔港低价倾销。

   至此,奈曼旗先后发送约1.9万吨玉米均被诈骗分子低价倾销,共得赃款1900余万元,除付给奈曼旗粮油公司445万元、丁宝茹33万元外,余款均被陈金现等人挥霍。

   丁宝茹收到的33万元货款,除去后来到南方追讨欠款差旅费外,余款27万余元被丁宝茹据为己有。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海丰县城市信用社附城营业部是一个违规设立的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的独立企业法人,而娜华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扬声器,不包括粮食购销。

   尽管奈曼旗公安机关多方努力,仅追缴赃款、赃物30余万元,于2001年6至7月份退还给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

   最后,经中央及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多方协调,为了维护内蒙古农牧民利益,2005年7月,由广东省海丰县政府支付给奈曼旗政府玉米款1450万元。

   经内蒙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奈曼旗发运的约1.9万吨玉米,总价值为人民币2223万余元,扣减付给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的445万元和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30余万元外,共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48余万元。此外,在诈骗案发至2004年6月末,奈曼旗用于追索粮款、查办诈骗案件等费用为299万余元。

   然而,贾裕民、李炳辉、丁宝茹却认为,在玉米交付后,娜华兴公司支付了445万元玉米款,加之海丰县政府支付的1450万元,共计1895万元,按当时奈曼旗的玉米收购价600余元一吨,奈曼旗一方不但没有损失,而且还有盈利,并没有造成检方指控的1700余万元的损失。

   但检察机关认为:贾裕民、李炳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越权干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活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性规定中,明确要求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而作为旗委书记的贾裕民和副旗长李炳辉,却置国家政策规定于不顾,违反国家粮食购销先款后货的规定,致使诈骗分子的阴谋得逞。最终,奈曼旗方虽然收到了1895万余元的玉米款,但其中1450万元是在中央有关部门协调下,广东省政府从维护民族关系角度出发,由广东省财政厅作担保,指定海丰县人民政府贷款支付的,因此,追回的款项并不是从诈骗分子手中或是由附城营业部兑付,依然是国家财政支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如果没有贾裕民、李炳辉、曹云杰等人的行政干预,采用规定的粮食调销结算方式,严格执行粮食出库销售联合签批手续,陈金现等人利用虚开的大额存单实施诈骗,根本无法得逞。

   如果没有贾裕民越权决定继续发运第二批玉米,更不会继续受骗,贾裕民的行为与造成巨大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检方认为还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贾裕民、李炳辉二人的刑事责任。

   奈曼旗地处科尔沁沙地的腹部,是国家级贫困县。然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扣押贾裕民家庭财产时,去除贾裕民家庭合法收入外,贾裕民尚有人民币291万余元、美金5500元不能说明来源,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由于案情复杂,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庭审连续进行了三天,11月1日结束。

   2008年5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贾裕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李炳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丁宝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追缴被告人贾裕民不能说清合法来源的244万余元,美金5500元,受贿所得9万元,其他非法所得12万元。

   五、追缴被告人丁宝茹财产人民币27万余元。

   贾裕民的种种辩解,最终被法律的利剑,击得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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