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5号)
相关文件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十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