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时间:2005-04-29来源:中国人大网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5号)

  相关文件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十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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