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时间:2005-04-29来源:中国人大网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4号)

  相关文件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十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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